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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传递丨科创板第二期:科创板信息披露要求对中介机构服务的挑战及反思

王智、郭恩颖 证券律师 2022-08-12

作者丨王智、郭恩颖律师

           

从证监会首次通过华兴源创和睿创微纳两家企业的科创板IPO注册开始,至7月5日上午,证监会已通过了25家企业的科创板IPO注册。随着这些企业陆续进入发行阶段,科创板的开市也进入倒计时。

《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明确指出“强化中介机构责任”“建立保荐人资格与新股发行信息披露质量挂钩机制。适当延长保荐人持续督导期……对发行人、上市公司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有责任的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加大处罚力度”。对此,相关配套措施如《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亦对发行人、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中介机构等主体的信息披露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新挑战。

本文将对结合《科创板上市规则》对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进行浅析总结及简要分析,以期对科创板信息披露过程所涉及的中介机构服务做出相应反思。

|信息披露责任主体进一步明确,违规后果加重

简析:

1、首次将控股股东单列为信息披露违规的责任主体。控股股东一般当然的理解为属于“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范畴,但《科创板上市规则》进一步明确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主要责任主体,单独对控股股东违规后果进行规制。

2、对中介机构的信息披露违规责任进一步强化。相比于其他板块信息披露违规法律后果,科创板增加收取惩罚性违约金、“冷淡处理”等处罚措施。上交所在科创板被赋予具有不接受其提交的申请文件或信息披露文件的权力,并可穿透至违规中介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他相关人员、证券服务机构相关人员进行纪律处分。

3、鉴于科创板定位和注册制试点安排,当然应司法保障先行,与之信息规制配套的多层次司法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并公布了《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该意见指出的各利益方权责界限,契合了科创板、注册制的特点,填补了可预见的违法违规追责的薄弱点。

|科创板上市规则信息披露体例及事项范围更加系统、完整

其他板块上市规则将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单独列为一章,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散见于其他章节,而科创板关于信息披露一般规定单列一章,包括基本原则、一般要求、监管方式和管理制度进行总体框架规定4节共27条,对科创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作了系统性、体系性的规定。

(一)科创板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

(二)科创板对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

5.2.1上市公司应当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务、公司治理、竞争优势、行业趋势、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重大信息,充分揭示上市公司的风险因素和投资价值,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5.2.2上市公司应当对业绩波动、行业风险、公司治理等相关事项进行针对性信息披露,并持续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重点投向领域等重大信息。

5.2.3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5.2.4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相关信息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有助于投资者决策,但不属于本规则要求披露的信息,可以自愿披露。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条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

简析:通过列举方式对重大信息的涵盖范围进行明确,并新增了行业信息披露、分阶段披露的要求,对于自愿披露,明确规定了自愿披露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5.2.5上市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浅白、简明易懂,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不得含有祝贺、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简析:对上市公司公告文稿的表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相比于其他板块上市规则,除了简明易懂的要求外,科创板还要求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浅白、简明易懂等。

5.2.6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本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则。

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参照适用本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简析:增加对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及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将信息披露的规定明确延伸至下属公司,并含非公司性质的组织机构。

5.2.7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本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本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暂缓披露的信息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简析:将商业敏感信息纳入暂缓或豁免披露范畴,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从依申请豁免披露转为依上交所规定暂缓或豁免披露,并对国家秘密豁免披露进行单独规定,其他板块豁免披露以上信息需要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科创板背景下均依据上交所规定进行,提高了公司对保护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的主观能动性和时效性。此类安排,是结合有关国家保密法规、商业竞争法规中的保密规定,对科创板高精尖行业敏感秘密的信披规制,其体现了科创板独特的安排——在尊重国家、商业上的核心机密与信披原则及规定上寻求平衡。

(三)信息披露的监管

追问式、直通车刨根问底:交易所经审核认为信息披露文件存在重大问题,可以提出问询。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答复,并披露补充或者更正公告。 

直通车:上市公司应当通过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登记公告。

|新增信息披露事项

科创板上市规则第八、九章为新增信息披露内容,其中“第八章应当披露的行业信息和经营风险”与科创板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呼应最为强烈,截止目前,上交所共28项行业信息披露指引,深交所共22项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科创板在信息披露制度中增加行业信息和经营风险披露既是对科创板定位主题的契合,亦是对过往行业监管经验的总结,主要内容包括:

8.1.2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结合其所属行业的政策环境和发展状况,披露下列行业信息:

(一)所处行业的基本特点、主要技术门槛,报告期内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情况和未来发展趋势;

(二)核心竞争优势,核心经营团队和技术团队的竞争力分析,以及报告期内获得相关权利证书或者批准文件的核心技术储备;

(三)当期研发支出金额及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研发支出的构成项目、费用化及资本化的金额及比重;

(四)在研产品或项目的进展或阶段性成果;研发项目预计总投资规模、应用前景以及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

(五)其他有助于投资者决策的行业信息。

8.2.3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遵循关联性和重要性原则,识别并披露下列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一)核心竞争力风险,包括技术更迭、产品更新换代或竞争加剧导致市场占有率和用户规模下降,研发投入超出预期或进程未达预期,关键设备被淘汰等;

(二)经营风险,包括单一客户依赖、原材料价格上涨、产品或服务价格下降等;

(三)行业风险,包括行业出现周期性衰退、产能过剩、市场容量下滑或增长停滞、行业上下游供求关系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

(四)宏观环境风险,包括相关法律、税收、外汇、贸易等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五)其他重大风险。

8.2.4上市公司发生下列重大风险事项的,应当及时披露其对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具体影响:

(一)国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二)原材料采购价格、产品售价或市场容量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者供销渠道、重要供应商或客户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三)核心技术人员离职;

(四)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或者核心技术许可丧失、到期或者出现重大纠纷;

(五)主要产品、业务或者所依赖的基础技术研发失败或者被禁止使用;

(六)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七)其他重大风险事项。

|结语

在原来严格的证监会对发行的实质核准模式下,可以说投资者基于对证监会的信任购买股票;而在科创板注册制下,证监会审核角色转为注册,部分权力转移至自律管理组织即证券交易所,中介机构在上市服务中的信用压舱石作用将日益显著,投资者将更加依赖中介机构对发行人信息的审核、校验以判断证券的价值。

科创板上市规则首次明确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范,进一步明确行业信息披露、分阶段披露、表述语言、下属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披露等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要求更高,中介机构为上市公司服务的顾问责任和注意义务从以专项服务为主线延伸至上市公司日常运营的全流程,而上市审核规则、科创板上市规则对于中介机构“看门人”的职责定位,导致上市公司若发生信息披露违规事项,上交所可以对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冷淡对待”、纪律处分等事后监管措施。相比于既往的信息披露要求,中介机构无疑是承担了更高的责任。

结合2019年6月28日《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有关问题答记者问》,监管机构强调了未来科创板建设和质量维护的几点核心要求,包括强化行政处罚力度、增加刑事责任成本、责令购回制度以及建立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其中,集体诉讼制度更为投资者维权提供了有力的维权工具,中介机构作为上市公司服务机构,不排除因客户因集体诉讼而被追究连带责任的可能,诉讼风险或处罚风险加剧,中介机构的任何一次违规或未尽责行为,都有可能走向万劫不复。

据此,对于中介机构之一的律师事务所来讲,更加注重为拟挂牌科创板的股票发行人做好申报前、申报中、申报后(已上市公司意义上)三位一体有机结合的信息披露合规把关,使得股票发行人可以“无缝对接”股票上市前后公司治理、规范运作等需衔接事项,集中体现了证券专业律师的服务质量。未来科创板上市公司服务范围和深度将对律师的职业素养和行业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应注重提升表达的能力,以简洁易懂的语言演绎更深层次商业逻辑、业务逻辑或法律逻辑,做到逻辑清晰、重点突出、深入浅出,为上市公司提供更专业精深的法律服务。


本文作者


王智 律师 


王智律师获得了北京科技大学的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和北京交通大学的法学学士学位。主要从事公司、资本市场和证券、投融资与并购业务。参与办理了英派斯(002899)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美罗福(872490)新三板项目、天能重工(300569)非公开发行股票等项目;目前正在参与办理的若干境内IPO项目、资本市场再融资项目,行业涵盖互联网、制造业、建筑材料等。




郭恩颖 律师 合伙人

电话:18611176299/13969716299

邮箱:guoenying@deheng.com


郭恩颖律师获得法学学士、会计硕士学位,具有证券资本市场法律服务10年以上从业经验,成功协助委托人完成近百宗证券类项目,擅长业务领域包括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及合规管理、上市公司再融资及并购重组、各类市场债券发行、新三板挂牌及再融资、私募基金以及证券资本市场相关综合性、复杂性、新型案件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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